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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种类

来源:阆中杨强律师网作者:阆中律师时间:2014-10-30

  1、死刑

  死刑,也称为极刑、处决,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罚之一,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而遭受这种剥夺生命的刑罚方法的有关犯人通常都在当地犯了严重罪行。70%的国家实质上已废除死刑 ,在2007年的联合国大会上,104个国家代表支持暂缓死刑、54国反对、29国弃权。伊拉克人权部长沙勒姆2007年3月14日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表示,伊拉克正计划废除死刑,并成为《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的缔约国。沙勒姆说,死刑的使用在伊拉克已经被减到了最小程度,只适用于严重犯罪和种族屠杀。古巴国务委员会主席劳尔·卡斯特罗最近表示,所有的死刑判决都将减折为有期徒刑或30年监禁。不过死刑仍将保留在古巴的刑法典上。“放弃死刑对真正的恐怖分子和帝国主义雇佣兵的威慑力是不负责任的和虚伪的。”劳尔在古巴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会议上说。目前世界上有影响的国家中,除中国外,只有美国、日本和印度还保留死刑。

  美国现在有14个州废除了死刑,36个州保留死刑,总的来说,它对死刑的适用也是持相当严格的立场。在保留死刑的州,绝大多数都规定只有严重的谋杀罪(通常是一级谋杀罪)才可以判处死刑。而要判处一个罪犯的死刑,其司法程序非常繁琐,为了减少冤假错案和确保死囚的各项权利,美国投入了巨额的司法成本。据悉,一个检察官要最终胜诉一件死刑案,其花费将高达50万美元以上。近年来,在国内外人权组织的压力下,美国的死刑适用呈明显下降的趋势,例如,1999年美国执行了98例死刑,但2001年只执行了66例。

  日本每年执行死刑数量很少,且都限于严重谋杀罪。在日本的平安时代,虽然受到佛教思想的影响死刑废止了三百几十年,但经议论后,以防止战乱为目的,死刑恢复执行。直至现在,死刑继续存在。日本的死刑以绞刑的方式进行,当犯人判处死刑后,如果要执行死刑,均必须由法务大臣签署死刑执行令。由于有部分法务大臣有宗教信仰,在上任期间一直拒绝签署死刑执行令,目前在该国判处死刑但仍然在世的人犯数目已超过100个,包括策划东京地铁沙林毒气事件的主谋麻原彰晃以及井上嘉浩、丰田亨、广濑健一、横山真人、林泰男等实施毒气袭击的主犯。但2008年鸠山邦夫(鸠山由纪夫的弟弟)在法务大臣任内,批准处决13名死刑犯,包括1988年至1989年间犯下多起诱拐及杀害幼童案的宫崎勤,部分日本人权团体称其为“死神”。

  印度的死刑适用也受到严格限制,且执行死刑的人数呈下降趋势,例如,从1982年到1985年的3年间,总共只执行了35例死刑,平均每年不到12例。印度从1996年到2000年,5年间适用死刑总共才49例,平均每年不到10例。印度从1999年至2007年的9年间,执行死刑的人数仅为1人。有的学者所指出:“考虑到印度作为世界上第二人口大国,这个数字应当是比较低的。”

  从世界各国的具体情况看,各国废除死刑的情况有以下几个类型。

  首先就是原本对于废除死刑就持有积极态度的国家和地区,这些国家和地区主要集中在欧洲和南、北美洲。

  就西欧各国的情况看,废除死刑首先是减少在法律上判死刑的罪名,然后引入替代刑或减刑以求在事实上废除死刑,最后在法律上废除死刑。英国在1965年进行了一项五年实验,根据其1965年通过的法案,谋杀将不再被处以死刑,而本法案最后于1969年确定为永久法案,英国最后一次死刑执行是在1964年。但这并不是所有国家废除死刑必经的程序,法国就是在1981年一步到位彻底废除死刑的。实际上,目前为止,欧洲只有一个国家没有废除普通犯罪的死刑——白俄罗斯。

  南美洲一直是死刑废除运动的先锋,尽管南美洲废除死刑运动起步很早,也遭遇过几次倒退。阿根廷和巴西都曾经恢复死刑和再次废除死刑。在废除死刑已有百年传统的南美洲,死刑废除运动进行得比较彻底,这与其文化传统和所处的地理位置有着密切的联系。

  其次就是原东欧各社会主义国家和从前苏联独立出去的国家,对原来的政治制度进行了改造以后,积极推行死刑废除运动。这些国家中,首先开展废除死刑运动的是罗马尼亚。1989年12月在处决了前总统齐奥塞斯库夫妇后,罗马尼亚立即宣布废除死刑。最迟废除死刑的东欧国家是塞尔维亚:南斯拉夫联盟塞尔维亚共和国议会2002年02月26日通过决议,决定废除死刑。

  1999年6月,俄罗斯总统签署了将所有的死刑或改为终身监禁,或减为25年监禁。这样,俄罗斯已经成为一个事实上废除死刑的国家。

  最后还存在一些正在积极推行死刑废除运动的国家和地区,这些国家主要以撒哈拉以南的非洲地区为主。在1965年时,撒哈拉以南的非洲并没有一个国家废除死刑。但到20世纪末,已有莫桑比克、毛里求斯等9个国家完全废除了死刑。

  还有一些非洲国家支持死刑,主要原因除了根源于他们的民俗和文化外,另外一个更重要的原因就是这些国家有着居高的犯罪率、警力较弱和政治的不稳定。

  在废除死刑运动中,亚洲和太平洋地区与非洲有着相似的地方。在太平洋地区,许多太平洋岛国,由于受到英国等国家的影响,并没有引入死刑。

  目前尚没有废除死刑的国家主要集中在中东、北非和亚洲地区。绝大多数中东和北非国家都强烈地反对废除死刑,甚至仍在不断地扩大死刑的适用范围。这些国家的刑事政策与他们的宗教信仰是紧密相连的。中东地区不少国家仍保留有某些残酷的死刑方式,沙特严格遵照1300多年前的《古兰经》因而在执行死刑方面往往带有明显的原始部落或部族争斗色彩。比如沙特的斩首,伊朗的石刑(即用乱石砸死犯人的刑罚)。

  废除死刑比较早且发展较快的国家,大多是经济发展比较早或者快的国家,由于他们的经济、文化已经发展到了一定的程度,社会不公平的现象相对比不发达国家要少一些,因此,废除死刑不会影响他们的社会稳定和进步,因而,他们往往成为废除死刑的急先锋。

  而相比之下,非发达国家,无论在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程度上,都存在很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因此,盲目地废除死刑,势必会给社会稳定和进步带来不良的影响。废除容易恢复难,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废除死刑必须慎重。韩国在1997年12月金泳三政府时期对23名罪犯执行死刑以后,没有执行死刑,被纳入“实际上已废除死刑的国家”行列。但统计数据显示,停止执行死刑后杀人犯数量有所增加。1994年至1997年执行死刑的4年里,平均每年有607人因杀人罪而被起诉,但在暂停执行死刑的1998年至2007年10年里,平均每年有800人因杀人罪而被送上法庭,杀人犯增加了32%。

  自从2000年以来,执行死刑采用的方法包括:

  斩首(沙特阿拉伯、也门)

  电刑(美国)

  绞刑(埃及、伊朗、约旦、巴基斯坦、伊拉克、新加坡等国家)

  注射(中国、危地马拉、美国)

  枪决(白俄罗斯、中国、索马里、乌兹别克斯坦、朝鲜、越南等国家)

  石头砸死(伊朗)

  2、监禁

  近代兴起的一种刑罚,把人关押起来,限制人身自由,来达到改造犯人的目的。

  3、流放

  流放是将罪犯放逐到边远地区进行惩罚的一种刑罚。它的主要功能是通过将已定刑的人押解到荒僻或远离乡土的地方,以对案犯进行惩治,并以此维护社会和统治秩序。作为一种刑罚,流放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流放刑罚在中国起源很早,并且沿用历史悠久,从远古流放之刑出现,到清末被废除,历经了几千年。在远古时代,流放等同于死刑,只是让犯人多了一点苟延残喘的时间。不幸遭流放的人将被永远驱逐出社会和家庭之外,他们不会知道在没有人间规则可循的荒远地界死亡会何时降临。五世纪中期,欧洲猎杀被流放的人是一项受到鼓励的活动。失去信任、受人憎恶的单身远行者很容易成为捕猎者的目标。

  4、奴役

  把人当奴隶使用,在古代王权和贵族权益至上时常被使用的一种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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